宋方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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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星律师代理张某甲工伤赔偿争议案胜诉

发布者:宋方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张某甲自2022年2月22日起在某公司承包的某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同年4月20日下午,张某甲在工地工作时右膝被电锯割伤,随后被送往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开放性伤口、股骨内髁骨折。2024年9月29日,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甲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公司。2025年5月8日,某劳鉴委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张某甲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因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甲委托宋方星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营养费、交通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张某甲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某公司辩称,案涉项目已分包给某建设公司,该公司又分包给王某己,张某甲系王某己雇佣,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且本案已过仲裁时效。关于工资标准,某公司主张张某甲曾向王某己转账2.8万余元,系套取工资的非法行为,其月平均工资应为五千余元。张某甲则主张月平均工资为1.2万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鉴定结论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采信。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关于工资标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其主张张某甲套取工资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采信张某甲主张,认定其月平均工资为1.2万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万余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万元;驳回张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被申请人否认劳动关系及质疑工资标准的抗辩,宋律师精准制定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银行流水、工伤认定等核心证据。庭审中,宋律师敏锐抓住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弱点,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套取工资”的无理主张,成功促使仲裁委采信当事人1.2万元月薪的主张。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辩论,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工伤赔偿诉求的全面胜诉。

宋方星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宋方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坚持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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