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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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星律师代理张某甲劳动争议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宋方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不服某劳人仲案字(2025)第XXX号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不承担被告张某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万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万元。原告主张张某甲月平均工资应为五千六百余元,理由是张某甲收到3.7万元工资后向案外人王某甲转账2.8万余元,涉嫌套取工资;同时主张涉案项目已分包,张某甲系案外人雇佣,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被告张某甲在宋方星律师的代理下辩称,工伤认定书已明确原告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提交的银行流水真实有效,月平均工资1.2万元有充分证据佐证,向王某甲转账系私人经济往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查明,张某甲在某工地工作时受伤,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某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此前,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甲各项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二十余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具体数额。原告坚持认为张某甲向王某甲转账2.8万余元属于套取资金行为,应据此扣减工资基数;并试图通过主张工程分包关系来否认与张某甲的直接劳动关系,从而拒绝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被告则坚持工资标准及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工资标准,原告主张张某甲套取资金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无法排除该转账属于张某甲个人行为。在原告未能提交张某甲出勤记录、工资明细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张某甲主张的月工资1.2万元予以认定。关于停工留薪期,结合张某甲伤情及未起诉的事实,法院认定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万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万元;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原告试图通过复杂的资金流水混淆工资标准的策略,宋律师精准组织银行流水、工资表等核心证据,清晰界定私人转账与工资收入的界限,有效击破对方“套取工资”的虚假主张。同时,针对原告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宋律师紧抓工伤认定决定书这一关键证据,结合工资代发事实,夯实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基础。其严密的证据链条与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仲裁胜诉成果在诉讼阶段得以全面维持。

宋方星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宋方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坚持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7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