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刘某于2024年10月10日入职某公司,从事机械设备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刘某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劳动成果由公司接收,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厂址搬迁,直接通知刘某无需到岗,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及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协商一致。刘某于2025年5月8日后未再到岗上班。此外,刘某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且直至离职仍拖欠其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宋方星律师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8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1万余元、加班费1.2万余元及拖欠工资七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发放工资之日,且公司未违法解除,而是因搬迁提供了交通补助等便利条件,刘某拒绝上班构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合同且无需赔偿。第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二倍工资的支付。公司主张未签合同系人事失察,并非恶意拖欠。第三,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的认定。公司辩称工资以计件为主,未发放系因刘某旷工超十天导致产品无法交付,且公司因资金借贷问题已正式通知全员延期至6月15日结清;同时主张加班需自愿申请,以实际结果发放。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双方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原因,仲裁委认为因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且公司存在拖欠工资行为,导致刘某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五千五百元,而非违法解除赔偿金。关于拖欠工资,公司尚欠2025年4月、5月工资,裁决支付六千九百余元。关于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公司未提交已签订合同的证据,裁决支付差额3.4万余元。关于加班费,因刘某证据不足且工资为计件制,不予支持。
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六千九百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五千五百元;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公司“员工严重违纪旷工”的抗辩,宋律师敏锐抓住“公司搬迁未协商一致”及“拖欠工资”的核心事实,将案件策略从“违法解除”灵活调整为“被迫解除”,成功引导仲裁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确保当事人获得经济补偿。同时,宋律师通过梳理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夯实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工资标准的认定,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劳动争议处理功底。
宋方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