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郭某于2024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郭某接受公司管理,公司通过某银行转账支付报酬。2025年5月,某公司因厂址搬迁,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达成一致,郭某未再到岗。某公司主张郭某旷工严重违纪,且因搬迁暂未找到劳动合同。此外,某公司拖欠郭某2025年4月、5月工资。郭某遂委托宋方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1.2万余元、加班费2.3万余元及拖欠工资八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解除原因;二是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及拖欠工资。某公司辩称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系郭某无故旷工;且工资以计件为主,加班需自愿申请;拖欠工资系因郭某直接仲裁导致无法发放。宋方星律师指出,某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因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郭某被迫离职,某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及相关差额。
【裁判结果】
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郭某受某公司管理并获取报酬,双方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2万余元。因搬迁导致劳动关系未能延续且存在拖欠工资,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六千余元,并补发拖欠工资七千余元。郭某主张的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且为计件工资,未获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七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2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六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劳动争议核心,通过梳理银行流水等证据,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公司搬迁引发的离职,律师准确界定为“被迫离职”而非“违法解除”或“旷工”,将诉求策略调整为索要经济补偿,确保了裁决支持。同时,律师高效组织未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全额获赔二倍工资差额,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庭审策略。
宋方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