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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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星律师代理申某劳动争议仲裁案胜诉

发布者:宋方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8日 6人看过 举报

2026-09-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某于2024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生产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某严格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与规章制度管理,其劳动成果由公司接收使用,公司则通过银行转账按月支付劳动报酬。2025年5月,因某公司厂址搬迁,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申某于5月8日后未再到岗上班。此外,公司拖欠申某2025年4月、5月工资共计七千余元。申某遂委托宋方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辞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加班费。某公司则辩称,工资已发放至4月,系因搬迁协商未果导致申某自行离职,且承认未签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准确认定;二是因公司搬迁导致劳动者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辞退以及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三是拖欠工资金额的核实,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四是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事实是否成立及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某受公司管理并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工作,结合工资发放惯例,认定双方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离职原因,因公司搬迁未达成一致且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申某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支付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六千余元,不构成违法辞退。因公司未提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5万余元。拖欠工资七千余元事实清楚,予以支持。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且为计件工资,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七千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万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六千余元;驳回其他请求。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公司搬迁引发的离职纠纷,宋律师敏锐捕捉到公司拖欠工资的关键事实,巧妙将诉求从“违法解除”调整为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被迫解除”,确保经济补偿金稳获支持。同时,宋律师严密组织劳动关系存续、工资标准及欠薪事实的证据链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5.5万余元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极高的专业素养与维权效能。

宋方星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宋方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坚持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7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