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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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星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宋方星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8日 7人看过 举报

2026-09-0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地基处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某生物项目循环水池土建工程的地基处理施工,暂定总价213万余元。合同约定按月进度付款,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90%,剩余10%为质保金。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于2023年3月15日交付工程,同年8月31日完工撤场。双方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167万余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已支付105万元,尚欠62万余元。此外,合同附件担保书约定张某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迟迟未付清尾款,原告某工程公司委托宋方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剩余工程款是否达到付款条件及具体金额;二是被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是被告张某乙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仅欠11万余元,且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保全费亦非必然损失;被告张某乙则辩称,担保书中签字非其本人所签,其并非合同相对方或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施工义务,被告某建筑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关于欠款金额,因原告仅开具150万元发票,剩余17万余元依约未到支付时间;其余45万元,虽整体工程未进行五方竣工验收,但分包工程已交付超两年,基于公平原则及司法解释,视为付款期限届满。关于利息,支持45万元自工程交付次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关于张某乙的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担保书为其本人签字,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保全担保费因无合同约定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5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某工程公司开具17万余元发票后,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该17万余元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宋方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以“整体工程未验收”为由拒付尾款的抗辩,宋律师精准切入,援引相关司法解释,有力论证了分包工程已实际交付且超两年的事实,成功促使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付款期限届满。同时,宋律师在证据组织上严密扎实,清晰梳理了结算单据与发票开具情况,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成功为客户追回45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有效化解了企业的资金回笼危机。

宋方星律师,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宋方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坚持专业高效严谨的工作态度,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820********7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
1370820********78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法律顾问